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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有關離婚及改嫁字據

【第 392 頁:版面影像】

亦不敢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特立甘愿續回字一紙,付執為據。

批明:當日庚書失落,無可歸還,立批。

光緒二十一年六月日說合人李阿辛

在見人李建麟嫂

文甘愿贖回字人李阿德

(九)同上

立甘愿贖字人新埤腳莊張阿貴,緣有前年間招婚於吳氏快娘,而今家中不和;日食難度,無奈,托媒引就向與胞兄吳炭取贖出番銀貳拾貳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與張阿貴親收足訖。時三面議定,轉嫁溪洲莊林廟結為夫婦。此係二比兩愿,各無迫勒反悔,葛藤永斷,非拐逃之情;若是後日有來歷不明,貴一力出首抵擋,不干吳炭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取贖字壹張,付執收存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番銀貳拾貳大員正,交與張阿貴足訖。甘愿取贖,轉嫁林廟,再炤。

時龍飛歲次乙未年臘月作媒人戴豬勳

代筆人兔毛書

【第 393 頁:版面影像】

在場見吳炭

日立甘愿取贖字人新埤腳莊張阿貴

(一○)同上

立甘愿聽贖身字人孫向章,緣於前年間,有憑媒明娶林掽之妹林氏好涼為妻,現庚二十七歲。罔料自娶過門以來,夫妻反目,亦無生男育女。語云:「合則留,不合則去」,而章近來家中甚然缺乏,不能自衛,焉能承當林氏好涼,再四思維,若不及早設法,誠恐有誤好涼青年。爰是托媒向伊外家兄林掽相議,聽其備銀贖回,別配佳偶。時當媒三面言定,贖身價銀貳拾四大員正。其銀即日章同媒交收足訖,隨將林氏好涼交付伊兄帶回家中,任從擇配良人,嗣後生男育女,與孫家無涉,章亦不敢異言滋生事端。此係二比甘愿,章無力耽承,並非外家誘拐,亦非好涼不守婦道,追勒吵鬧,只因家貧難以相持,從今一贖千休,永斷割藤。此乃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甘愿聽贖身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其銀即日章同媒三面親收過贖身字內佛銀貳拾四大員正足訖,炤。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代筆人林式金

為媒人郭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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