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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9 頁:版面影像】 第一招婿字據 (一)招婿合約字 百子千孫 同立招婚合約字人黃門羅氏,生下長女,名喚蘭娘,年庚十七歲,茲因長女未有匹配,是以嬸侄商議,欲將蘭娘招夫侍老。托媒引就,配與趙安觀為妻,當日憑中言定備出花紅佛銀貳大員正,即日立招婚字兩相交收足訖,選擇吉日進贅完婚,永為夫妻。自招以後,若生下長男,委係趙家之子,次男歸還黃家為孫;倘若單生壹子,兩家各半均分,其餘男女不乾黃家之事。後日再置有家伙物業,俱作貳房均分,其兩家原業與此無干。當憑中議定安夫妻務要撫養羅氏至百年歸壽;若安夫妻要娶出,備足聘金佛銀肆拾大員正,交付羅氏親收供膳,不得刁難。自招婚以後,夫妻偕老,子孫昌盛,琴瑟和鳴,麟趾呈祥。此係兩家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招婚合約字貳紙壹樣,各執壹 【第 430 頁:版面影像】 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同憑中親收過字內花紅佛銀二大員正足訖,炤。 再批明:議通若是合和同居者日後置有家伙物業,俱作三房均分,不得刁難,再炤。 再批明:羅氏有埔園壹段,於前年間有帶安觀佛銀五大員正,日後通若要執掌此業,將銀備足交還安觀清楚。其羅氏先夫香祀,通務要奉祀,須不得推諉,批炤。 再批明:日後安若欺心浪蕩,不理家務,及琴瑟不調等情,務宜將招婚字取出交還羅氏,任從排解,安不得隱匿刁難,再炤。 同治丁卯六年正月日代筆人曾廣萍 在場見趙傳 為媒人沈華 知見胞侄媽主 在場胞侄桂芳 同立招婚合約字人黃門羅氏 (二)結親合約字 立結親合約字人臺南廳永寧里下灣裡莊第七百十二番戶蘇羽,於庚子年八月初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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