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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變例之招婿

【第 548 頁:版面影像】

第二變例之招婿

繼承厥家

立主婚字人雷朗社頭目陳正春。緣管下該社屯番潘永和夫妻偕老,並無男兒,僅前有抱得周家幼女為孫婦,名喚鵠涼,年登拾壹歲。礙潘永和夫妻經已去世,但此孫婦鵠涼年尚幼小,形單影隻,乏人提攜,維時王福星偵知,因念前娶永和胞兄抱養媳婦為妻,生下三子,聞永和夫妻均故,憐其孫婦幼小無知,乏人撫養,星爰是夫妻相議,托媒向春敘明情事,星欲將第二男子,名喚春波,年登拾六歲,喜悅接承潘永和一脈宗支。其此孫婦鵠涼要配星第二男春波為妻,來日長大成人,育子傳孫,計均皆潘家之裔。時春聽媒之言,許諾方成其事,以為苟完之計,將和孫婦鵠涼同媒交付王福星夫妻回歸家,提攜撫養,而且潘永和歷年支領口糧及散莊配納支收私租,計有□石,併和自置艋舺蓮花池街一百三拾捌番戶瓦屋壹座,年稅金貳拾四元,連家器什物及和管收各佃戶租簿連戮記,暨永和祖先神位,一切交星帶請歸回家中堂上永祀,以供年節忌祭之奉。至於永和租項及瓦屋一切等件,均皆不能變棄,來日租項各款支收項下開費盈餘及原業之額,乃係潘家之裔自行應管,與他人無干。自茲既主婚約之後,遵約而行,惟恐無據,同立婚約壹樣貳紙,福星收執壹紙,該社頭目交存壹紙,以便存炤。

【第 549 頁:版面影像】

一、批明:星第二子春波雖繼及潘家宗支,星念同氣,而兄弟三人後日勤儉蓄積成家,而王姓家財兄弟亦作三份均分,聲炤。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日代筆人李蔭

為媒人潘氏治涼

場見人繼父吳榮

同立主婚約字陳正春王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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