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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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例
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先盡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為亂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亂昭穆。
謹按:此條原例乾隆五年刪「並不許乞養異姓」以下數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