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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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例
無子立嗣,依律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併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依倚,不許繼子併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酌給財產;若無子之人家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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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其賣產自贍。
凡乞養異姓義子有情願歸宗者,不許將分得財產攜回本宗。其收養三歲以下遺棄之小兒,仍依律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仍分給財產,俱不必勒令歸宗;如有希圖貲財冒認歸宗者,炤例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