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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防

【第 108 頁:版面影像】

海防

臺灣縣:鹿耳門港(自廈至臺大商船及臺屬小商船往諸、彰、淡水貿易,俱由此出

【第 109 頁:版面影像】

入)、大港(臺屬小商船往鳳山貿易由此出入)。

鳳山縣:打鼓港、東港、茄藤港(以上俱無大商船停泊。惟臺屬小商船往來貿易)。

諸羅縣:笨港、蚊港、鹽水港、猴樹港(以上惟臺屬小商船往來貿易)。

彰化縣:鹿子港、海防港、三林港(以上三港,惟臺屬小商船往來貿易)。

淡水廳:勞施港、蓬山港、後港、中港、竹塹港、南嵌港(以上俱無大商船停泊。惟臺屬小商船往來貿易)、淡水港(自廈至港大商船十隻,名為社船,於此出入。臺屬小商船自三月東南風發,往來貿易;至八月止)。

附考

定例:海船出洋,其置船時,先赴各該縣報明購料在廠;成造竣日,仍赴縣稟請驗量樑頭長短、廣深丈尺,填明印烙,取具澳里族鄰行保結狀給照,聽其駕駛出洋貿易。短、廣深丈尺,填明印烙,取具澳里族鄰行保結狀給照,聽其駕駛出洋貿易。

商船自廈來臺,由泉防廳給發印單,開載舵工、水手年貌並所載貨物,於廈之大門會同武汛照單驗放。其自臺回廈,由臺防廳查明舵水年貌及貨物數目換給印單,於臺之鹿耳門會同武汛點驗出口。臺、廈兩廳各於船隻入口時,照印單查驗人貨相符,准其進港。出入之時,船內如有夾帶等弊,即行查究。其所給印單,臺、廈二廳彼此彙移查銷。如有一船未到及印單久不移銷,即移行確查究處。

商船自臺往廈,每船止許帶食米六十石,以防偷越。如敢違例多帶米谷,嚴加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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