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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課

【第 266 頁:版面影像】

課領單。每鹽一石,定課價番廣銀三錢、腳費銀三分,執單赴場支鹽各處運賣。每年約銷八、九萬石不等。所賣鹽銀,除每月支發鹽本及各場、館辦事人役工食外,餘悉存貯府庫,按月造冊申報(「臺灣誌略」)。

臺、鳳兩邑,原額徵鹽埕餉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零,歲支公費銀一千四百八十九兩二錢八分,如數歸款,俱實折紋庫,同餘銀候文劃兌兵餉。至各縣販戶莊民運賣鹽斤,水載以船、陸載以車,視路程遠近以定價值。既絕私煎、私販之弊,復無忽低、忽昂之患;裕課便民,誠胥善焉(同上)。

各省鹽或煎、或曬,臺地止於海岸曬鹽。南社冬日海岸水浸,浮沙凝而為鹽;掃取食之,不須煎曬。所產不多,漬物易壞。崇爻山有鹹水泉,番編竹為鑊,內外塗以泥,取其水煎之成鹽(「赤嵌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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