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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餉

【第 272 頁:版面影像】

彰化縣

小船:一百三十五隻,共徵銀一百五十五兩八錢八分五釐(內雍正九年新陞二隻,共徵銀二兩三錢一分;乾隆十二年新陞二隻,共徵銀二兩三錢一分;十三年新陞四十五只,共徵銀五十一兩九錢三分五釐;十四年新陞八十四隻,共徵銀九十七兩二分;二十一年新陞二隻,共微銀二兩三錢一分)。

舊額港:四所,共徵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釐(海豐港一所,徵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鹿仔港一所,徵銀一十二兩四錢九分八釐;三林港一所,徵銀一兩;港仔尾一所,徵銀四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陞港:三所,共徵銀五兩八錢(水里港一所,徵銀三兩;番仔橋港一所,徵銀一兩四錢;大突溝港一所,徵銀一兩四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

罟:一張,徵銀五兩八錢八分(舊有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七年,撥歸淡水廳管轄)。

以上通共徵銀五十二兩七錢二分八釐。

淡水廳

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

【第 273 頁:版面影像】

澎湖廳

尖艚船:三十四隻(每隻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舊額五隻,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六年,增二十七隻;八年,增二隻)。杉板船:四百六十三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一百九十四兩四錢六分(原額九十七隻,共徵銀四十兩零七錢四分;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六年,新增二百零七隻,共徵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隻,共徵銀五十兩八錢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隻,共徵銀六兩三錢;十年,報陞三隻,共徵銀一兩二錢六分;雍正十三年,報陞一十二隻,共徵銀五兩零四分;乾隆四年,報陞八隻,共徵銀三兩三錢六分)。

大網:二十六張(每張徵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九十一兩(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大網一十六張,徵銀五十六兩;七年,報陞大網四張,徵銀一十四兩;十三年,報陞大網一張,徵銀三兩五錢;乾隆四年,報陞二張,徵銀七兩;五年,報陞二張,徵銀七兩;八年,報陞一張,徵銀三兩五錢)。小網:三十六張(每張徵銀一兩七錢五分),共徵銀六十三兩(原額二十五張,徵銀四十三兩七錢五分。雍正十三年,報陞六張,徵銀一十兩五錢;乾隆四年,報陞五張,徵銀八兩七錢五分)。

箔網:二張(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小箔網:一張,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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