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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卹賞

【第 387 頁:版面影像】

恤賞

雍正八年,臺澎總鎮王郡奏准:恩給營中卹賞銀兩。臺、澎二處領到本銀,概就臺郡購置田園、糖、魚塭等業,各協營遴員經理,於冬成徵收租穀、糖斤、稅銀。其應納各縣正課,仍依民間則例交納。所獲租息,以六分存留營中,賞給兵丁遊巡及有病革退並兵弁拾骸扶櫬等盤費;以四分解交臺灣府劃兌藩庫,備賞戍兵眷屬吉凶事件。所截六分租息,每年除賞卹外,所有盈餘存貯賞給期滿換回班兵盤費。其出入數目,按年造冊送督、撫、提督、藩司核查。

鎮標三營兵二千七百七十名,共領帑銀五千五百四十兩。

城守營兵一千名,共領帑銀二千兩。

南路營兵一千五百名,共領帑銀三千兩。

北協三營兵二千四百名,共領帑銀四千八百兩。

淡水營兵五百名,共領帑銀一千兩。

安平水師三營兵二千五百名,共領帑銀五千兩。

澎湖水師二營兵二千名,共領帑銀四千兩。

卹賞則例

一、兵丁娶妻及子女婚嫁,各賞銀三兩。

一、兵丁父母、本身及妻亡故,各賞銀四兩。

【第 388 頁:版面影像】

一、故弁扶柩回籍,照依每員名下支食養廉名糧計算,每名賞銀四兩。如系十名,賞銀四十兩;照此類推。

一、故兵遺骸班滿,隊目拾運回籍安葬,分上、下游給賞運費。上游賞銀三兩,下遊賞銀一兩五錢。如同標營一起拾運三名以上者,各減賞銀三錢。水師有營船可以帶運,每名止賞銀一兩。

一、病兵辭退革伍回籍者,照站給賞盤費,每站賞銀四分。遊巡兵丁,每名每日賞銀一分五釐。

一、期滿班兵換回內地,分上、中、下游給賞盤費。上游賞銀二兩,中游賞銀一兩五錢,下遊賞銀一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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