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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賦

【第 69 頁:版面影像】

田賦

國朝議定賦役規則:上則: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園每甲徵粟二石四斗。

【第 70 頁:版面影像】

舊額田園,實徵粟二萬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

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

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

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

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

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三十二年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兩年開墾,遵照部文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

三十二年報墾,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三十三年報墾,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三十四年報墾,應於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八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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