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丑、同治四年 以兩江總督兼理南洋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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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同治四年
以兩江總督兼理南洋大臣。
南洋自五口通商,外洋麇集,換條約諸事,交涉紛繁。咸豐八年,曾頒欽差大臣關防,或歸兩廣總督、或歸兩江江蘇督撫兼管;是年始定歸兩江總督專責,於是有「南洋大臣」之稱。每年額撥南洋經費,洋稅項下,江海關二成,粵海、山海、浙海、閩海滬尾、打狗二口(二口在臺灣)各關四成;華稅項下,分解一半,照四成例算;並派各省釐金項下,江蘇、浙江各二十萬,湖北、廣東、福建、江西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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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萬協濟南洋,籌辦海防及添制船砲、軍械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