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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未、同治十年 〔秋七月〕,與日本國立約。

【第 35 頁:版面影像】

辛未、同治十年

〔秋七月〕,與日本國立約。

日本,在明代藉市貢煽誘沿海奸民,寇鈔海疆不已。至我朝,始伏處東隅,不敢動。康熙以後雖通市,而禁絕貢舟,然亦惟我之估帆往,而彼之商船不來。及聞西洋諸國咸得在中華互市,去年遣使來上海,請通商立約;並致書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略云:『日本國從三位外務卿清原宣嘉、從四位外務大輔藤原宗則,致書於大清國總理外國事務大憲臺下:茲者,我國往昔以降,與貴國往來交誼特深。方今與西洋諸國定約貿易者,或謂我國未曾與貴國結盟。竊思我國雖僻處海隅,尚非遠隔重洋;貴國聲教,仰慕久矣。大西洋各國且荷一視同仁,不分畛域,諒不肯令我國受西洋諸國脅制。擬早年遣使來修盟好,祗以國家多故未果,然此事終不可久曠也。今本省業經奏准,權派從四位外務權大丞藤原前光、正七位外務權少丞藤原義質、從七位文書權正鄭永寧等命往貴國,定其通信、通商正約,或駐紮京師、或往來各港等因。該使臣等投至貴憲臺下,則祈隨時接待,聽其陳述本國所望事件,並求貴憲著實周旋,從善襄成。本省特附此書致上,謹言』。書未紀「明治三年(歲次庚午)七月」。總理衙門據奏議駁,不許。至是,復遣使來天津,懇請通商立約。

【第 36 頁:版面影像】

時大學士、直隸總督李鴻章兼理北洋大臣,閱其照會恭順,又鑒於西洋諸國不遵理諭徑赴京師,若行嚴拒,勢必效尤前往;遂允代奏。上以聲教西被而不東漸,非所以宏「懷柔遠人」之量;廷議允行,命鴻章照會日本使臣酌擬章程。鴻章遂與其全權大臣從二位大藏卿藤原宗臣(伊達氏)訂修好條約十八款、通商章程三十三款,於二十九日畫押。奉批准將約互換,刊行各處,使彼此官民咸知遵守。所設領事官,在福州者兼管廈門、臺灣、淡水,在上海者兼管鎮江、漢口、九江、寧波,在香港者兼管廣州、汕頭、瓊州通商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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