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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政

【第 19 頁:版面影像】

船政

臺海使槎錄云:『臺澎各標營船,初俱分派通省內地廳員修造。康熙三十四年,改歸內地州縣。其尚可修整而不堪駕駛者,內地之員辦用工料,赴臺興修。迨按糧議派,臺屬三縣亦分修數只,此非偏庇臺屬,以內地各廠,員多力分,工料俱便,不煩運載,可以克期報竣。後定在近道府監修,統計閩省船隻,勻派通省道府。乃將臺澎九十八船內,派臺灣道、府各十八只,餘俱派入內地。既而仍歸內地修造,惟未至朽爛而不堪駕駛者,留臺修補。至康熙四十四、五年間,仍俱改歸臺屬,而派府船數倍於道,令其與福州府分修。議於部價津貼運費外,每船捐貼百五十金,續交鹽糧廳代修其半,道鎮

【第 20 頁:版面影像】

協營廳縣共襄厥事。迨後專責知府,並將道船亦歸於府。雍正三年,兩江總督查弼納題准設立總廠於通達江湖之所,百貨聚集,鳩工辦料,均屬省便。每年派道員監督領銀修造,再派副將或參將一員公同監視,務節浮費,均歸實用。部價不敷銀兩,歷來州縣協貼,仍應如舊。復經總督滿保會題,將臺澎戰船九十八只,於臺灣設廠,委令臺道臺協監督修造。於是各船盡歸臺廠,而道協之責任重矣』。

條例

購造海船,先赴各該縣報明,驗量樑頭長短廣深,填明印烙,取澳里族鄰行保結狀,給照聽其出洋貿易。

商船自廈來臺,由泉防廳給印單,開載舵工水手年貌,並所載貨物,於廈之大嶝門,會同武汛照單驗放。其自臺回廈,由臺防廳查明舵水年貌及貨物數目,給印單,於臺之鹿耳門,會同武汛點驗出口。臺廈兩廳,各於船隻入口時查驗。進港如有夾帶等弊,即行查究。其印單彼此移銷,如有未到及印單久不移銷,移行查究。

商船自臺往廈,每船止許帶食米六十石,以防偷越,如敢違例多帶米谷,嚴加究處。

淡水舊設社船四只,舉淡水莊民殷實者詳明取結,赴漳泉造船給照,在廈販買布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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