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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賦

【第 23 頁:版面影像】

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征秋米),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園照中田,中園照下田,下園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不征秋米),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倍。統計通府歲征正供額粟一十七萬零十二石一斗二升零。每粟一石,徵耗粟一斗,折納銀五分。其正供額粟,支納全臺十五營兵米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折粟八萬九千七百三十石六斗。又例運福、興、泉、漳四府平糶。乾隆六年奏准改運粟七萬零二百八十七石零二升,班兵眷米粟二萬二千二百六十石,金廈兵米粟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二石。又例運督標兵米折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計全臺征收粟數,尚不敷起運粟五萬一千七百八十七石五斗,每年將運糶四府粟價發臺,每石價銀四錢五分,分給四縣並淡防廳糴補足額。其耗粟所折之銀,與人丁餉稅、官莊各耗羨暨並封戥頭,皆解充各衙門養廉及津貼船工公費。以上六項銀粟,惟綜核現在之數,並統計兩廳四縣之額,至或多或寡,各屬之因地制宜,有定規焉』。

戶丁(民丁共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番丁共六千八百三十八)

康熙二十三年題准:臺灣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五十二年恩詔:以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滋生人丁永不加賦。

乾隆元年上諭:『朕愛養元元,凡內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徭薄賦,

【第 24 頁:版面影像】

使之各得其所。聞福建臺灣丁銀一項,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查內地每丁徵銀一錢至二錢、三錢不等,而臺灣加倍有餘,民間未免竭蹶。著將臺灣四縣丁銀,悉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從乾隆元年為始,永著為例』。

乾隆二年上諭:『聞臺地番黎大小計九十六社,有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餉」,按丁徵收,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減。該督撫可轉飭地方官出示曉諭,實力奉行,務令番民均沾實惠。又聞澎湖糧廳、淡防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徵銀四錢有零,從前未曾裁減,亦著照臺灣四縣之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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