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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課

【第 24 頁:版面影像】

鹽課

臺灣府鹽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諸、彰、淡、澎均無。鹽埕俱在臺、鳳二縣,共征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零。

臺灣志略云:『臺地自入版圖之後,鹽皆居於民曬、民賣,其鹽埕餉銀,由臺、鳳兩邑分徵批解。緣民曬、民賣,價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內歸府管理。其鹽場分設四處。洲南、洲北二場,坐落臺邑武定里;瀨南一場,坐落鳳邑大竹橋莊;瀨北一場,原坐

【第 25 頁:版面影像】

落鳳邑新昌里,今割歸臺邑管轄。四場曬丁計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場設巡丁八名,洲北場設巡丁十名,瀨南場設巡丁四名,瀨北場設巡丁六名,晝夜巡邏。每場設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專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雨水,鹽埕泥濘,不能曬鹽,惟春冬二季,天氣晴爽,方可收曬。四場鹽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每埕所出之鹽,盡數用制斛盤量收倉,每月照數給價,曬丁收領。洲南、洲北、瀨北三場,每交鹽一石,給定價番廣銀一錢二分;瀨南一場所出之鹽,粒碎色黑,遜於他場,每交鹽一石,給定價番銀一錢。計四場收入倉鹽,每年約九萬、十萬、十一萬不等。府治內設鹽館一處,聽各縣販戶、莊民赴館繳課領單。每鹽一石,定課價番廣銀三錢,腳費銀三分。執單赴場支鹽,各處運賣。每年約銷八、九萬石不等。所賣鹽銀,除每月支發鹽本及各場館辦事人役工食外,餘悉存貯府庫,按月造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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