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 頁:版面影像】 官制 巡視臺灣監察御史滿、漢各一員(康熙六十年設)。 提督學政(舊系臺灣道兼攝;雍正五年,改歸漢御史兼理)。 分巡臺灣道一員(兼督船政;舊為臺廈兵備道,兼理學政;康熙六十年,改為臺廈道,雍正五年,學政歸漢察院;雍正六年,改為臺灣道)。 知府一員(總匯四縣刑名、錢谷,兼支放兵餉,經理鹺政)。 臺防同知一員(專司稽查鹿耳門海口,兼督臺、鳳、諸三縣捕務)。 淡水同知一員(雍正元年添設,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務;雍正九年,割大甲溪以北刑名錢谷歸理)。 澎湖通判一員(稽查船隻,管理錢榖,遇刑名事件,仍歸臺府審結;舊系巡檢所轄,雍正五年改設)。 臺灣縣知縣一員。 【第 10 頁:版面影像】 鳳山縣知縣一員。 諸羅縣知縣一員。 彰化縣知縣一員(雍正元年新設)。 臺灣府學教授一員,訓導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 臺灣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 鳳山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 諸羅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 彰化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 府首領官經歷一員(兼司獄務)。 臺灣縣縣丞一員(雍正九年,分駐羅漢內門,稽查地方)。 鳳山縣縣丞一員(雍正九年新設,分駐萬丹,稽查地方)。 諸羅縣縣丞一員(雍正九年新設,分駐笨港,稽查地方,兼查船隻)。 臺灣縣新港巡檢一員(稽查地方,兼查大港口船隻)。 鳳山縣淡水巡檢一員(稽查地方,兼查東港船隻)。 諸羅縣佳里興巡檢一員(分駐鹹水港,稽查地方,兼查船隻)。 彰化縣鹿子港巡檢一員(雍正九年新設,稽查地方,兼查船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