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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修約各條擬加簡明注語(四月二十日)(附)

【第 162 頁:版面影像】

一錢,已較洋煤加重一倍。

第十條:擬將會訊公所推廣辦理,並立妥章。似本赫德訟件第一議而來,儘可商酌妥辦。

第十一、十二條(見前約第三十一款、三十六條):商船遇險,妥為拯救,各國通商均以此為亟務,彼欲設法責重地方官,著落該村眾等語,閩省安納船失事一案,即系如此辦法。並立有救護船隻遇險章程,各口應仿照酌辦,或可就原約酌增數語。但須仍照第三十三款大意,由地方官拿犯追贓,不能賠償贓物。

第十三條(見前約第三十三款):中國洋面海盜,自有兵船巡緝,無庸德國兵船幫助。

第十四條(見船鈔章程第七款):查原約第三十一款,口外受損之船,進口修理,免納船鈔;今欲將口內受損船隻照辦,須由關道稅務司查明實在受損情由,分別酌辦。

第十五條:口內拆毀之船,准其折賣不徵稅銀,似可允行。若有貨物仍應照章徵稅。

第十六條:船塢修船應用各貨,准免稅進口。英國新約善後章程第十款亦有此語,但須由稅務司核定船廠所用雜物名目及船廠須領關照,免其牽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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