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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妥籌球案摺(十月初九日)

【第 352 頁:版面影像】

妥籌球案摺(十月初九日)

奏為日本議結球案,牽涉改約,暫宜緩允,遵旨切實妥籌,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臣承准軍機大臣密寄,十月初四日奉上諭,前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議結琉球一案,又據右庶子陳寶琛奏,琉球不宜遽結,舊約不宜輕改,當經惇親王等酌議,宜照總理衙門所奏辦理,業經允准。旋據左庶子張之洞奏,日本商務可允,球案宜緩,復經惇親王等議,以日本與俄深相要結,又與福建、江、浙最近,今若更動已成之局,未必甘心,且恐各國從而構煽,卒至仍歸前說,或併二島而棄之,益為所輕等語。自為揆時度勢,聯絡邦交起見。惟事關中外交涉,不可不慎之又慎。李鴻章系原議條約之人,日本情事素所深悉,著該督統籌全局,將此事應否照總理衙門原奏辦理,並此外有無善全之策,切實指陳,迅速具奏。總理衙門摺、片各一件,單三件,陳寶琛、張以洞摺各一

【第 353 頁:版面影像】

件,均著鈔給閱看等因。欽此。仰見聖主審於馭遠,虛衷采納,不厭精詳,曷勝欽服。

從前中國與英、法兩國立約,皆先兵戎,而後玉帛。被其迫脅,兼受矇蔽,所定條款,喫虧過鉅。往往有出地球公法之外者。厥後美、德諸國及荷蘭、比利時諸小國,相繼來華立約。斯時中國於外務利弊未甚講求,率以利益均霑一條,列入約內。一國所得,諸國安坐而享之。一國所求,諸國群起而助之。遂使協以謀我,有固結不解之勢。

同治十年,日本遣使來求立約,曾國藩始建議宜將均霑一條刪去。及臣與該使臣伊達宗城往復商訂,並載明兩國商民不准入內地販運貨物,限制稍嚴。嗣後該國屢欲翻悔,均經駁斥,自是秘魯、巴西立約亦稍異於前。誠以內治與約章相為表�堙C苟動為外人所牽制,則中國永無自強之日。近聞各國駐京公使,每有事會商,日本獨不得與,其尚未聯為一氣者,未始不因立約之稍異也。至內地通商,西人以置買絲、茶為大宗,資本較富,稍顧體面,日本密邇東隅,文字、語言略同,其人貧窘,貪利無恥,一開此例,勢必紛至沓來,與吾民爭利,或更包攬商稅,為作奸犯科之事。明代倭寇之興,即由失業商人勾結內地奸民,不可不防其漸。此議改舊約,尚宜酌度之情形也。

琉球原部三十六島,北部九島,中部十一島,南部雖有十六島,而周回不及三百里,北部中有八島,早被日本佔去,僅存一島。去年日本廢滅琉球,經中國疊次理論,又有美前統領格蘭忒從中排解,始有割島分隸之說。臣與總理衙門函商,謂中國若分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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