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日本修約(二月初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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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兩款力爭旬日,幾至罷議。鴻章堅持不改,而日人上下總不甘心。今日稿第一款內,一曰遵守彼國通商章程,再曰遵守清國與各國所締通商章程,固寓一體均霑之意,實欲將十四、五款刪除。徐使按語祗可於通商第二款內加彼此人民須遵兩國所締之通商章程,似將原約鶻突看過矣。
總之,別國修約或有損益參半之處,至修改日約,無論允改幾許,恐損多益少。我既不能拒絕,惟有多方辨難,藉詞延宕,或將無甚關係利害之事酌改一、二。若鈞署未與監田商出眉目,似宜緩請欽派全權,免致一發難收,竟成蛇足。是否有當?尚祈卓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