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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譯署(三月十六日亥刻)

【第 725 頁:版面影像】

寄譯署(三月十六日亥刻)

申正伊藤約同會議,言停戰期迫,業將約款酌減改定,萬勿再有移易。內開一、讓地劃界從鴨綠江口起,溯至安平河口。又從該處通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劃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各城市邑,皆包括在界線內,並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盛京所屬各島嶼。又,臺灣全島及所屬諸島嶼,又,澎湖列島照英圖東經一百十九度起,以至東經一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起,以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鴻查所劃界,寬甸已不在內,營口至金州均在界線之內。一、中國將庫平銀二萬萬兩賠償日本軍費,分八次交清。第一、二次各交五十萬,在本約批准交換後起,每六個月交清一次。其賸款約六年內分交,仍按十二個月算交一次。又,從交付賠款第一次起,未經交完之款,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中國無論何時,可將應賠之款全數或幾分交清,照算免息。一、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

【第 726 頁:版面影像】

訂條款,允日本軍隊暫佔守威海衛。又於所訂第一、第二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批准交換後,兩國政府商定辦法,將通商各口關稅作為賸款本息之抵押。日本允撤回軍隊,儻不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交換以前,雖交清賠款仍不撤回軍隊。所有日本軍隊佔守一切需費,應由中國支辦。以上三條,伊藤聲明此系文武熟商再三核減盡頭辦法。請三日內回信,兩言而決,能准與不能准而已。鴻與反覆辯論兩點鐘之久,毫無活動。看其口氣過緊,末復申論營口為通商口,萬不能讓。伊云兵力所得,舉國咸爭,我亦不能讓。鴻云臺灣,日本兵所未及,何不能讓?伊云彼水陸雲集,無慮終不能得,應請早讓。賠款二萬萬,鴻勸其再減五千萬,亦堅不允,似此乘勝貪橫,悍然不顧,實非情理能喻。伊請三日回信,儻不准定即添兵,廣島現泊運船六十餘只,可載兵數萬,小松親王專候此信,即日啟行。鴻力竭計窮,懇速請旨定奪。再,東文條約尚未細繙,大致於通商添口重慶、沙市、蘇州、杭州四處已減三處,原約第三條稅則亦自刪去,餘俟查明續展,望速核酌電覆為幸,請代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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