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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譯署(四月十九日酉刻)

【第 736 頁:版面影像】

寄譯署(四月十九日酉刻)

頃接伊藤博文十八日戌正電稱,十七日來電收到,日本一俟應先預備之事整辦之後,即可與中國開議奉天南邊之地。至臺灣一節,日本現已告明中國政府,今日皇已派水師提督子爵樺山資紀作為臺灣等處巡撫,並作為日本特派大員,辦理按照馬關和約第五款末條之事,約兩禮拜,該巡撫即可履任辦事。於行抵該處時,即預備辦理特派之事。日本政府盼望中國政府立即簡派大員一人或數人,與該巡撫會晤,並將該大員等銜名告明日本政府。按照如此情形,本大臣告知貴大臣,日本政府謂如中國政府查照日本所請速派大員一人或數人,與該巡撫樺山會晤,毫無延宕,則貴大臣所慮危險之事,即可免

【第 737 頁:版面影像】

矣。該巡撫一經到任之後,則境內保全平安之事,一惟日本政府是問等語。玩其語意,似已電由田貝告知鈞署。適科士達來晤,密與商籌。科謂和約既經批准互換,除日本允還奉天南邊另議外,其餘應逐一照辦,斷不可游移藉故諉延,以致另起波瀾,生出意外危險。即請他國保護,即使辦到,亦必枝節橫生。鴻告以臺灣官民不肯交接奈何?科謂皇上批准,中國官民豈可任聽梗阻?致失國體。如國家釆納鄙言,應由政府屬田貝轉告日本,以中國派大員商交臺灣。日本應同時派大員商交遼東,方為公允云云。可否仍責成唐署撫與日員妥為商辦?乞代奏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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