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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丁稚璜宮保(七月二十五日)

【第 140 頁:版面影像】

辦。

一、凡事非錢不辦,統計三處建設砲臺,無慮數十座,築臺工本、購砲經費,約共需百萬內外,即籌設一、二處,似亦需數十萬,乃能齊備。機器局款多可大、款少可小,然創造基屋,略購機器,總需二十萬金。長年用款,至少歲需數萬。此皆要先事籌定。若寬算窄用,尚不止此數。尊議兩事同事創舉,擬籌三十餘萬。竊慮後難為繼。就所指各項,如海關常稅、臨關稅課皆報部正款,必干駁斥。或將直省練兵等費移撥關稅,而以釐金及鹽運餘利抵海防之用,若進項無幾,或先築砲臺,徐議機局,免致臨時竭蹶,敬求卓裁。至南北洋海防,雖已指撥專款,而稅釐所入,各省關皆不敷所出,斷不能如數照解。前函已略言之。即使每年能撥百數十萬,南北各分數十萬,於事何裨!鄙人恭守京畿鎖鑰,空拳獨張,一事無成,常自愧疚。總署又責令練水師,不知何年、何月始集得巨貲可以開辦?執事擬設砲臺、機局,皆為籌防本省之計,於北洋大局無甚關係,自未便分用此款,致有窒礙。若指釐金、鹽利兩項,逐漸籌維,不求速效,積久當小有規模,或先渾括大意,奏明立案(可挈敝銜),或竟不必專奏,並希核奪主政。總之,時勢至艱,物力至窘,實不足辦此大事。我輩身當其境,祗有量力經營,得寸則寸、得尺則尺而已。素蒙摯愛,敢貢愚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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