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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俗

【第 50 頁:版面影像】

風俗

【第 51 頁:版面影像】

居臺灣者,皆內地人,故風俗與內地無異。正月元日慶新歲,上元、燈節。二月春社,清明掃墳墓。端午戲龍舟,懸蒲艾袚除。七月七夕乞巧結緣,十五日仿盂蘭會。八月秋社。九月九日登高,放紙鳶。冬至餉米團。十二月二十四日祭灶送神。卒歲臘先祖及諸神祠,皆與內地無異。婚喪沿俗,禮以貧富為豐歉,悉類內地。俗信巫鬼,病者乞藥於神,輕生喜鬥,善聚黨,亦皆漳、泉舊俗。然有其異者,「舊志」云:民非土著,百貨皆取資於內地,男有耕而女無織,以刺繡為工。視疏若親,窮乏貧苦,相為周卹。民雖貧不為奴婢。習尚華侈,衣服概用綾羅,雖輿隸庸販,衣褲率多紗帛。自內地初至者,恆以為奢,久之習為固然。宴客必豐珍錯,價倍內地,互相角勝。蓋其大略如此。然有為甚害者,曰鴉片,曰賭局,充衢蔽野,富者以之而貧,中人以之為不肖。不軌之徒於是聯絡。必革此二者,民乃久安,或曰難焉。

論曰:風俗之所繫大矣哉。傳曰:『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此言寒暖燥濕之異制,剛柔輕重遲速之異齊。如歲時伏臘,飲食衣服之好,尚可以從乎俗者也。又曰:『一道德而同風俗』,又曰:『移風易俗,天下太平』,謂其偏且弊者,必一道德以同之,有所轉移更易,而後太平可致也。夫曰移之易之乃太平。苟其不移不易,其不能太平也必矣。然則臺灣之屢亂,豈無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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