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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餉稅

【第 96 頁:版面影像】

餉稅

陸餉水餉雜稅考

陸餉,番社餉也。唐初,嶺南諸州稅法:番人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經附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臺灣始見於明之中葉,前無可考。明季屬荷蘭,歲貢倭鹿皮三萬張。諸羅此時大約以鹿皮為賦,或折徵也。鄭氏偽額,諸羅番戶二千二百二十四、丁口四千五百一十六,分大小三十四社,每年調社之日,輕重之餉經於社者之手(調社者,年一給牌於社之人也。,「正韻」無此字,俗音「僕」;謂散收眾社之銀物而包納其餉也。下「港」倣此)。康熙二十三年歸入版圖,權社之大小,歲徵餉若干。三十二年、三十四年、五十四年生番新附各社餉,或附徵舊社、或自為徵,並著為額。水餉者,樵採捕魚之船,以所載計其擔數而徵餉,謂之樑頭;以港之大小為額,港抽稅於港內捕魚之眾而總輸於官,謂之港餉;港口瀦水飼魚為,大者有徵,謂之餉。雜稅者,為罟、為罾、為縺、為、為、為蠔(俱詳見「外紀」),所以取魚蝦、牡蠣者也;為蔗車、為牛磨,蔗車以煮糖、

【第 97 頁:版面影像】

牛磨以粉麥為麵者也:皆有餉。凡此,則於陸餉之外,沿鄭氏之舊者也。並詳載於下:

陸餉(「郡志」載:番社舊額三十有四,有並數社餉銀於一社而合徵者;社名俱不載。今俱詳列於各社之下)

諸羅山社,額徵銀六十五兩二錢六分八釐。

哆囉社,額徵銀三百一十三兩九錢九分二釐。

大武壟社,額徵銀九百一十四兩八錢一分四毫(內礁吧哖、木岡、茅匏、內幽等四社餉銀俱附入合徵)。

麻豆社,額徵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七分二釐。

目加溜灣社,額徵銀一百一十三兩二錢四分八釐八毫(內新社仔餉銀附入合徵)。

蕭壟社,額徵銀四百五十二兩二錢八分九釐六毫。

新港社,額徵銀四百五十八兩六錢四分(內卓猴社餉銀附入合徵)。

大傑巔社,額徵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一分二釐。

阿里山社,額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二錢三分二釐(內踏枋、鹿楮、囉婆、盧麻產、干仔務等五社,又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蘭、芝密、貓丹、荺椰椰、多難、水輦、薄薄、竹腳宣等九社,同前五社共十四社餉銀附入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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