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守城私記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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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城,公也。記何以私?當時在官有文告、達朝有封章,皆公也。公則非兼才所得言;兼才所得言者,身之所履、目之所見、耳之所聞,感於中而因以筆於書,無逾分之嫌。而軍民之情狀、攻守之大勢以及功罪、虛實、爵賞當否,舉文告、封章所可言與不可言、所及言與不及言者,而皆以私記之。雖然,兼才所見、所聞,皆台人之所共見、共聞也。有聞見,即有是非;有是非,即有好惡。其存於人心者,雖愚夫、愚婦不可掩;其著於公論者,雖天下、後世不能欺也。然則記私也,即不以為公可乎!
嘉慶十二年(丁卯)九月,兼才自敘於臺灣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