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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頁:版面影像】 耗羨 通縣額徵田園供谷折銀(每石徵耗谷一斗折銀五分)、勻丁並番丁餉銀(每兩徵耗銀七分、加封平餘銀二分,共銀九分)、雜項餉銀(每兩徵耗銀一錢、加封平餘銀二分,共銀一錢二分),共徵耗銀三千七百六十四兩三錢四分六釐零。內: 田園供谷(新舊額徵四萬五千八百四十五石二斗二升五合)應折徵耗銀:二千二百九十二兩二錢六分二釐零。 勻丁餉(勻丁額徵銀七百一十七兩三錢二分零)應徵耗銀:六十四兩五錢五分八釐零。 番丁餉(額銀五百二十八兩八錢二分)應徵耗銀:三十七兩五錢九分二釐零。 蔗車餉(額銀五百六十二兩八錢)應征耗銀:一百二十二兩四錢。 鹿皮餉(額銀二十二兩五錢五分)應徵耗銀:二兩零三分四毫。 樑頭餉(額銀二百八十兩六錢六分八釐)應徵耗銀:三十三兩六錢七分二釐零。 潭港餉(額銀四百四十二兩九錢七分四釐)應徵耗銀:五十三兩一錢四分八釐零。 採捕烏魚旗餉(額餉九十六兩六錢)應徵耗餉:一十一兩五錢九分二釐零。 【第 129 頁:版面影像】 罟、罾、 、縺等餉(額銀二百二十六兩二錢九分)應徵耗銀:二十七兩一錢四分四釐零。 官莊餉(額銀九千三百三十二兩九錢六分七釐)應徵耗銀:一千一百一十九兩九錢四分八釐零。 番檨宅餉(額銀六兩)應徵耗銀:七錢二分。 (附)養廉 通縣每年支銷養廉銀共二千二百二十兩,向例在耗羨項下支給。內: 本縣知縣養廉:每年八百兩。 縣丞養廉:每年四十兩(內本縣耗羨項下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項下支給二十兩)。 典史養廉:每年四十兩(支給同上)。 下淡水巡檢養廉:每年四十兩(支給同上)。 派解巡按察院養廉:每年四百兩;又代彰化縣解銀一百兩(原逐年解送,今遇巡按年解送)。 派解臺灣道兼理學政養廉:每年四百兩。 派解臺灣鎮總兵官養廉:每年二百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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