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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式

【第 139 頁:版面影像】

敦孝弟以重人倫。一、篤宗族以昭雍睦。一、和鄉黨以息爭訟。一、重農桑以足衣食。一、尚節儉以惜才用。一、隆學校以端士習。一、黜異端以崇正學。一、講法律以儆愚頑。一、明禮讓以厚風俗。一、務本業以定民志。一、訓子弟以禁非為。一、息誣告以全善良。一、誠匿逃以免株連。一、完錢糧以省催科。一、聯保甲以弭盜賊。一、解仇忿以重身命。宣畢,堂上鳴鼓。講約,講生恭捧「聖諭廣訓」(雍正二年頒發)並所奉到上諭陞堂,立講案前,高聲講解,眾等肅聽。講畢,各退。其僻遠里社,本縣未能遍至,則紳士董之。

附錄

康熙二十五年覆准:上諭十六條,令直省督撫轉行提鎮等官曉諭各該營伍將弁兵丁並頒發土司各官,通行講讀。

雍正元年,欽命「聖諭廣訓」十六章(共計萬言)。刊刻頒行府州縣鄉村,令生童誦讀。每月朔望,地方官聚集公所,逐條宣講。

乾隆十年議准:將乾隆五年欽頒太學訓飭士子文通行頒發直省學宮,令教官於朔望一體宣講,永遠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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