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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9 頁:版面影像】 官制 本縣知縣一員(康熙二十三年同縣建設)、縣丞一員(雍正九年設;分駐萬丹,稽查地方。乾隆二十年,移駐阿里港;稽查地方)、典史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 儒學教諭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訓導一員(雍正十一年增設)。 下淡水巡檢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 附錄 【第 230 頁:版面影像】 康熙三十年奉旨:臺灣各官,自道員以下、教職以上俱照廣西南寧等府之例,將品級相當現任官員內揀選調補;三年俸滿即陞。如無品級相當堪調之員,仍歸部選。著為令。 康熙六十年議准:嗣後台屬文武大小各官,不許攜帶眷屬。 雍正七年議准:臺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一年,令該督、撫於閩省內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台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補用;政績優著者准其加二級,稱職者准其加一級,以示鼓勵。 雍正八年奏准:嗣後調台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能赴台協辦。半年之後,將舊員調回。 雍正十一年覆准:臺灣道員准其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准其照參將等官之例,二年報滿。候協辦人員到台半年之後,令各該員交代清楚,回至內地;該督、撫照例察核,分別具題。如果實心辦理,地方寧謐,俱准以其應升之缺即用。再查道、府應陞之缺俱系特旨補用,應令該督、撫給咨赴部引見,候旨陞用。其同知、通判、知縣俱留於本省,遇有應陞缺出,該督、撫即行具題陞補。 雍正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準:調台官員年逾四十無子者,准其挈眷過台。 乾隆七年議准:臺灣各縣知縣缺出,令該督、撫將應行調補之員調補;如實無可以調補之官,於應陞人員內揀選調補。 又議准:臺灣訓導三年報滿,准其調回內地即陞。遇應陞月分,以縣丞、府經等官陞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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