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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頁:版面影像】 十月初五日,降賊故尚書張縉彥自言在河北收義勇、誅偽官;大學士王鐸保之。命以原官,總督北直、山西、河南軍務;文武委用,給空名札二百。 十二日,御史胡時亨言:『近來章奏、文武陞授,皆出勳臣之口;至從逆偽官,借口軍前,蒙面求進。武臣不效命,謂文臣掣其肘;今不又武臣掣文臣之肘乎』?又言:『黃國琦、施鳳儀補用,臣實駭然。黃則偽吏部掌硃封者;施則管儀仗時,語賊不可用亡國之器,願自賠十金造者。此何人?而辱班行乎』! 十五日,兵科王□奏李祖述、朱元臣偷生負主,有愧諸勛;下部議。 十九日,諭兵部:『臨淮侯李祖述奉命守門,城陷君亡,偷生南竄;該部嚴議』。命北歸庶吉士史可程督輔私寓候議。劉澤清招禁商船為水營,薦黃國琦為監軍。 二十日史可法薦北歸諭德衛允文兼兵科,命監高傑軍。 十一月初五日,丁啟睿、丁魁楚合奏:有偽侍郎金之俊保舉二人偽撫,遣人持檄文至,為劉良佐所獲。二丁合辭待罪。 二十五日,御史沈宸銓劾張縉彥、王永吉、何謙、邱祖德、黃希憲、魯化龍;命縉彥、永吉勿問,何謙等法司提究。 二十七日,劉澤清薦時敏海外興屯。令蘇京駐廟灣防海。 十二月初五日,春坊韓四維自言未經賊辱,棄家南奔;令復官。四維實願施銀一萬 【第 129 頁:版面影像】 求賊司業,而賊降為修撰者。 十一日,光時亨辨罪;不允。 二十日,受偽命李逢甲贈太僕少卿。 二十一日,劉澤清薦受偽命時敏仍以兵科開屯大瞿山。刑部尚書解學龍請寬貶節偷生諸臣如何瑞徵、張若麒、楊觀光、黨崇雅、熊文舉二十二人,應候三年定奪。 二十三日,解學龍上從逆諸臣六等罪:一等應磔,宋企郊等十一人;二等應斬擬長繫秋決,光時亨等四人;三等應絞擬贖,陳名夏等七人;四等應戍擬贖,王孫蕙等十五人;五等應徒擬贖,宋學顯、沈文然等十人;六等應杖擬贖,潘同春等八人;有疑另擬,翁元益等二十八人。保國公朱國弼等合疏糾刑官六失;御史張孫振亦言『從逆一案,明諭法宜從重;大司寇操此三尺,推諉半年,八人出脫。北人諸人乃賊棄之而來,非棄賊而來!解學龍賣法舞文,乞敕公鞫』!革學龍職;以高倬為刑部尚書。 乙酉正月初十日,韓四維逃歸,託言前使岷府,不污賊塵;上謂『遣封在四月中,可未及受事,何得欺飾?姑著調用』!工科錢□奏:『科場大開賄賂,何瑞徵、項煜公然市買』。 二十三日,蘇松按周元奏楊枝起、宋學顯、楊汝成、宋之繩、曹谷、朱積、翁元益既受偽官,豈容倖漏;令法司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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