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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札飭

【第 14 頁:版面影像】

第六札飭

欽命統領後山各軍、福建臺澎水陸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鹽運使司銜、署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總理營務處張,為飭遵事。案准藩司移開,奉督憲何批,據貴道會同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併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

【第 15 頁:版面影像】

將來田園成熟,炤例陞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移請希即查照,一體飭遵辦理,併即查案分晰移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移覆查考。案關奏咨要件,未便含混等由。准此,除分別移行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五年十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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