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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6 頁:版面影像】 第五三之六賣杜絕盡根港業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字人新化里西保中寮莊陳黨、陳墾、陳主足、陳四福、鄭尚、陳鬧澤、胡陳氏等,有承祖父與埤仔頭莊、下寮莊等處莊耆,合本開墾併明買及承先遺置港業一宗,土名木柵港,併埤仔頭港,計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租銀一大元。分作三股,黨等中寮莊應得一股,分作十份。今因乏銀費用,爰是相議將此港業一宗二節,計十份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港業應得一股,隨時踏明界址, 【第 1237 頁:版面影像】 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備資招佃開耕,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港業果係是黨等承祖父三莊合本開墾之業,應得一股,承先明買之額,與房親他股人等毫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租項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黨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元足,再炤。 為中人陳文賓 場見人陳經芳 代書人鄭賢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併廟地、塚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為界,併厝地為界,又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光緒十六年三月日。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陳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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