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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之七 合約字

【第 1238 頁:版面影像】

第五三之七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臺邑新化里西堡下寮莊林正,中寮莊林俊,埤仔頭陳欉等,因先前公墾埤仔頭港一道,東至李家港岸,西至東路。又木柵港一道,東至布店堀,西至吳家港岸。二港四至界址明白,配納宮廟油香。至光緒三年間,突有許中營莊佃吳東老,串謀郡城內虎衿吳亨衢,即吳振記,強橫圖霸,具控縣衙,計開資費,公司將盡,臺邑主潘堂斷,四分歸廟,抽得著年油香資費。到光緒七年間,巡撫部院岑訪聞,嚴訴臺灣府袁出差嚴拿吳東召訊,眾司公議衙署開費無屆,將被霸之六分化落三莊各角人等存外願者,以出衙署資費,千古永佃。其六分姓名開列于後,原前抽得之四分,亦是三莊存公

【第 1239 頁:版面影像】

祭祀之業,永無廢墜,亦不得混爭份佔。此係至公無私,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三紙,各莊存執一紙,永遠存炤。

署理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袁,九月二十五日斷。

代書人林克明

公親人林廷芳

灰角、劉厝角,共二角,郭草定頂。

下寮莊林正老,在大路墘角、大宅角、觀音樹角、林厝角,共四角,林正頂。

徐厝角,徐添福頂。

後壁厝角,徐送頂。

埤仔頭,陳欉老,在六分,毛輿老、陳典老、徐知母、陳有老、陳戇漢、陳欉頂。

光緒七年(歲以辛巳)九月日。

出衙署同立合約字人中寮莊陳子足、陳欉老、陳標老

林俊記(在份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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