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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四 杜賣盡根水圳字

【第 1240 頁:版面影像】

第五四杜賣盡根水圳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順茂等,有承祖父柯濟川遺下應得東勢榕樹門龍目井順安莊水圳一道,連溪頭、埔地、泉淈及陡門、圳道等一應在內,年收早、晚季水租穀二百石左右。茲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該圳及水租、陡門、余埔、曠地等件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李望洋老爺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值盡根圳價銀七百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收足訖;該水圳亦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及所灌各田畝佃戶,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聽收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四至界址粒租不留,或有溪溝、淈以及余埔、曠地可以墾復成田者,任從買主開闢

【第 1241 頁:版面影像】

耕種,抑或清丈陞租,日後價值千金,租加數倍,亦是買主之洪福,技等兄弟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找言贖之理。保此圳明係技等兄弟承祖父遺下應得酬勞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為礙與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技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合杜賣盡根水圳字一紙,併帶原底眾佃戶合約字一紙、又帶鬮書字三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連帶長行戳記一顆,印板一塊,佃戶底冊一本,各為據是實,批炤。

即日同中技等兄弟親收過杜賣盡根水圳字內番銀七百五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該圳原係按作三房均分,茲因長房早逝,未有生下兒子,聽憑公人妥議,該銀按作二房交收,傳接其長房宗嗣,日後不敢再生枝節,藉房翻言等情;如有此情枝節,兩房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批明,再炤。

光緒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文蘭

為中人親族柯有來

在場人母親柯葉氏

知見人族親柯昆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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