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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六 杜賣圳契字

【第 1245 頁:版面影像】

第五六杜賣圳契字

立杜賣圳契字人吳梓隆,同侄吳旺、吳義成等,緣有承吳佔當開蘭之初,有自備銀數百元,代眾佃墊用工本,由四圍堡山腳,土名柴城仔坡,開築水圳,延長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寬二丈四尺零,引水至三十九結莊,灌溉官番田業四十三份,併帶公埔莊兩邊埤地,東至吳天喜田併塚埔二十七丈零三尺,西至吳施合田二十一丈零二尺,南至塚埔、吳施合田併路七十一丈零三尺,北至康隆田八十四丈零八尺各為界明白,併帶斗門一坐,以備旱潦欄水消洩之用。茲因家窮乏力管理此圳,欲銀別創,願將此圳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賣與黃纘緒掌管,收租為業。即日同

【第 1246 頁:版面影像】

中議定時價銀一百四十元正交收足訖;將埤圳隨即踏明界址,併佃份水租額約字等件,概交黃纘緒掌管收租,永遠為業。一經杜賣,日後雖值千金,不敢言贖言找。保此坡圳係隆等承父物業,與別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契據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等情弊,賣主自當一肩挑盡,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圳契字一紙,併帶佃眾圳約字二紙,共三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此契內佛銀一百四十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吳梓隆自刻一圳戳記,併交過任從下手改換姓名,以炤信守,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圳計長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在公埔頭莊,原留築埤地一帶計一甲二分六釐零,以便蓄水上圳,灌溉課田,埋消洩洪水之用。一埤北畔下地三分三釐四毛三絲二忽,東至自圳八戈九尺,西至康隆八戈九尺,南至埤岸二十一戈,北至康隆二十一戈。又在埤畔地五分五釐四毛六絲,東至吳天喜併塚十五戈,西至吳施合十八戈,南至吳施合並塚路二十二戈,北至自埤岸二十二戈。又連埤東北畔地二分四釐七毛五絲一忽,東至自圳四戈,西至自圳五戈一尺,南至自埤岸三十四戈,北至塚三十四戈。又連埤東畔地一分三釐四毛四絲,東至埤岸五戈,西至埤岸四戈,南至埤岸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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