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250 頁:版面影像】 第五八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 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人鄭恆記,即鄭渭賓、鄭冰如,有遺下合夥招佃立約,同公號鄭恆記稟官存案。合自備工本作礐開鑿水圳一條,灌溉魚寮、白地粉等處田園。其圳鄭渭賓得二股,鄭水如得一股,計三股一圳。因乏銀別創,股夥相商願將此南圳變賣與人,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彭瑤官出首承買,時三面盡值價銀六百大員正足數收訖,隨將此陂塘南圳,點踏交付彭瑤官前去添備木料,修築陂圳,永為己業。保此陂圳係賓與如合夥稟官招佃,自備工本開鑿,與房親人等無涉,又無交加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渭賓與水如等一力抵擋,不干彭瑤之事。此業圳一賣千休,後日子孫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此仍仁義交關,二比夥股喜悅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一紙,併繳眾佃大合約一 【第 1251 頁:版面影像】 紙,又楊玉衡、戴水約字二紙,合共四紙,付執永遠存炤。 批明:即日賓同如同中三面親收過水圳字內番銀六百大員正完足訖,再炤。 批明:上年鄭恆記等稟官開鑿水圳,若有給領示諭,後日查出,一定要交彭瑤官收執,不能隱匿生出枝節;如是隱匿,准作廢紙,立批,再炤。 批明:賓如上年開鑿南北兩圳,因北圳開鑿不成,日後賓如要再備工本,再築北圳,瑤官如願再出工本,前來合夥開鑿,肯否,應聽其便,立批,再炤。內添「子孫」二字。 再批明:連帶鄭育秀、鄭冰如合約字二紙,又批,再炤。 光緒已丑十五年二月日。 代筆人鄭詠廉 為中人王子墉、戴熊官 知見房親人鄭江泉、鄭有輝、鄭寄生 在場人鄭黃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