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三章 物權之特別物體→第七節 埤圳→第六一 杜賣盡根水圳契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六一 杜賣盡根水圳契字

【第 1255 頁:版面影像】

第六一杜賣盡根水圳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契字人南投堡萬丹莊陳阿候、陳阿存、陳阿圖,偕侄甘霖、阿干、阿宜、珠以、阿炳、上達、阿松等,有承祖父遺下水圳一條,坐落土名下溪底圳,其圳水租穀炤田份配納,分早、晚二季均收,前歸與十一房母子掌管,立憑准字炳據。迨至十一房早世,其母已出,再為十房公業。今因公費乏用,叔侄相商,願將此水圳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于包尾莊江斗南、弓鞋莊陳屋同為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七秤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水圳隨即對明田份,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再為經營價值千金,存等永不敢言起找贖之事。保此水圳係存等承祖父遺下公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者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根水圳契字一紙,併帶約據憑准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內銀七秤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第 1256 頁:版面影像】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人張乃安

為中人謝查某

知見四嫂張氏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契字人陳阿候、陳阿存、陳阿圖

偕侄阿松、阿干、珠以、甘霖、阿宜、阿炳、上達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