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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四之一 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

【第 1261 頁:版面影像】

第六四之一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人田尾順興莊邱春二,同侄德郎、定臺、玉臺、同仙,暨四房人等,有承祖父邱文琳,為本莊管事,該莊原置有水圳灌溉課田,因被洪水沖崩,干隆四十年間,該地得浮復,眾佃無力築埤開圳,懇求祖父自備銀兩為工本,開鑿新圳,庶該莊課田得以流通灌溉。當時議定圳頭賞番,以及通事辛勞、隘口圳路租穀、水甲辛勞一切諸費等項,炤田甲水份七十二份均攤,各條規載在佃約字明白為據。茲因春二無力辦理,又諸房等亦不能為圳務。竊恐圳務情重,有誤其事,是以叔侄相議,迴念祖父當日用下工本開築此圳,今欲退辦,亦須擇一力量精謹之人,方勝其任,庶二等財本有歸,又不至貽誤佃戶。素知郡垣吳亨記為人可靠,故托中願將此水圳出賣與記,三面議定,收回工本銀六百大元。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水圳即立告白通知佃戶,凡有應理圳務,係新水甲之事,而各佃所有應納番賞以及辛勞水穀各項,當向新水甲完納,與二等叔侄無干。實二祖父之圳,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係二等承祖父物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貼洗滋事,暖昧不明之情;如有不明之事,二叔

【第 1262 頁:版面影像】

侄自當出首抵擋,不干新水甲之事。此實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同合立出賣水圳甲首契字一紙,併繳連佃約字一紙,水份簿一本,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工本六八平銀四百八十大元完足,存炤。

光緒元年二月日。

代書人盧廷成

在場知見人邱春二母林氏

邱同仙母陳氏

德郎妻盧氏

武妻沈氏

為中人邵瑞玉、簡奉

同立賣出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人邱春二

侄德郎、玉臺、同仙、紅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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