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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四之二 出賣水圳字

【第 1263 頁:版面影像】

第六四之二出賣水圳字

立出賣水圳管事甲首字人田尾順興莊邱世守,即邱阿五,有承故祖邱文琳,併故叔父邱君盛、邱君贊等為該莊管事,自備工本開墾本莊水圳,灌溉七十二份課田。當時各佃同立有合約付祖執憑,內敘每年各佃該出銀穀,交付管事,以為開發內外賞番以及通事隘口圳路租、管事辛勞等費,炤約而行,歷久無異。茲因守等叔侄相議,欲將此水圳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向堂弟邱春二,侄邱德郎、邱玉臺、邱定臺、邱同仙等,經先出賣于郡城吳亨記承充契價銀四百八十元,惟存守一份之額,今守亦願同賣于記一併承辦,當原中議定守契銀一百二十元。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水圳立即對佃,交付吳亨記新管事吳振聲執掌料理,而各佃所有每年應納內外番賞併管事通事隘口圳路租、辛勞、水穀等項,亦當仍炤舊章,交付吳振聲買物,轉交生番通事進山安撫及開發諸務,守等叔侄不敢異言生端。保此係守等祖父開墾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

【第 1264 頁:版面影像】

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守等叔侄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合立出賣開墾水圳字一紙,併繳連告示二紙,水份簿二本,併繳連二等賣字一紙,佃約一紙,抄白一紙:以上合共六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平佛銀一百十二元,連前堂弟春二等收來銀四百八十元,同共銀六百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此水圳每年係晚冬一季,批,再炤,行。

光緒元年二月日。

代書人邵瑞玉

為中人簡奉、邵瑞玉

在場知見男邱紅毛

立賣水圳管事邱世守(即邱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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