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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五 諭示

【第 1264 頁:版面影像】

第六五諭示

欽加提舉銜,即補清軍府代理鳳山縣正堂吳,為諭飭課教事。案據舊圳總理林際時暨眾甲首等僉稱:緣同治年間,籬仔內汴有不入甲之田,私向甲首三合記買水灌田,每

【第 1265 頁:版面影像】

年得穀將近一千石,僅私貼前辦總理二十元,以致入甲之田失水爭鬧。公議舉出生員王邦猷出為配水辦理,逐年按繳局費銀一百二十元,添設義塾于曹公祠內,交由總理給發,一則炤顧祠內油香,二可栽培貧民子弟,簽乞立案,出示曉諭等情,當經批准如稟辦理在案。茲據鳳儀書院監院董事周清、盧德嘉、盧德祥簽稟,以查有本城生員謝賴周文行端方,堪任塾掌教,僉舉稟請立案給諭等情前來。除稟批示立案併出示曉諭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謝賴周即便遵炤,前往曹公祠內義塾,擇日開館課教,毋稍怠荒,致誤子弟。仍將啟教日期,併生徒人數造冊稟縣備查,毋違,此諭。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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