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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六之四 典契字

【第 1268 頁:版面影像】

第六六之四典契字

立典契字大竹里下菜園莊張善,有承祖父遺置舊圳甲首一缺,管理田甲五十甲零八分,輪放水番,灌溉田畝,按甲徵收水穀銀項,繳充公局,以供築溪及疏通圳道一應開費,歷辦多年無異。今因乏銀應繳局中銀項,將此一缺甲首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埤城頂橫街李英店記出首承典頂辦,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繳完公項;其甲首事務併田甲銀項,隨即告知水圳公司總理,將所管轄各業戶田畝共五十甲零八分,逐一對明,交付銀主掌管頂辦,炤數徵收,上供局費,下養身家。限至十二年為滿,聽善備足契面銀,對月贖回自辦,銀主不得刁難;倘屆限無力取贖,依舊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甲首果係善承租父遺缺,與房親伯叔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積缺舊局費項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善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契面銀一百大元足訖,再炤。

再批明:前因急需乏用,爰托原中仍向銀主另借出六八佛銀五元,若屆限滿取贖之日,自當備足佛銀共一百零五元,一併清楚,合批明,再炤。

【第 1269 頁:版面影像】

光緒二年正月十三日再批。

光緒元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張成材

為中人謝振兄

代書人何德昌

立典契字人張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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