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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八之七 賣埤長契字

【第 1275 頁:版面影像】

第六八之七賣埤長契字

立賣埤長契人鄭掌,有承祖父明買埤長份,在知母義埤,三股應得一股,與堂兄避亂對半均分。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應得半股埤長份變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

【第 1276 頁:版面影像】

,外托中引就與知母義莊吳套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五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應得半股埤長份,隨即交付銀主掌管。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半股埤長份果係掌自己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掌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年三月日。

知見人母曾氏

為中人翁雅

代書人吳明良

立賣埤長契人鄭掌

契後批明:上手契交堂兄避亂以執,難以分拆,不得刁難,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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