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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二 墾田約字

【第 1282 頁:版面影像】

第七二墾田約字

同立墾田約字訓主瀋涵源、業主許光盛等。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澮之功;闢地為阡,當藉水源之利。緣源備本僱工,自赤土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盛見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議,願將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崙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底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崙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隨將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闢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圳主亦將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而久荒也,終年收香稻千倉。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闢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炤。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炤。

光緒六年九月日。

代筆劉吉久

【第 1283 頁:版面影像】

為中蔡文和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

業主許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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