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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5 頁:版面影像】 第七四請帖約字 立請帖約字人頂麻園莊番仔陂業戶暨眾佃人等,為酌請陂長立帖炳據事。蓋聞官有正條,民有私約,茲我番仔陂水圳灌溉田甲不為不多,因自前年合眾請得陳文安,率子陳誰欽出首承當陂長,巡視水路,該眾佃每甲田各出穀八斗六升足,以為陂長辛勞之費,約至早季收成之日,喚陂長收回清明,不得挨延。併約:番仔陂水道若水沖壞該修築,有十工內者,陂長自修理,不與眾佃;或十工以外者,該眾佃會工合築,經已立約炳據在前。無如屢次旱時,陂長計較求水,身力勞苦,以及洪水沖壞圳道,修築費用非少,虧本甚多。我眾佃人等爰是再鳩議,就將番仔陂圳田甲仍舊炤汴配水灌溉,每年每甲田各加貼出穀三斗四升,以湊前所貼,共有一石二斗之額,再向請陂長陳誰欽出首承當,面約每年每甲田,至早季收成時候,而眾佃須備出穀一石二斗足,付陂長收明,以為辛勞之費,不得刁難推諉。併議:番仔陂圳倘被水沖壞若修築,有五十工內者,陂長自為修理;或五十工以外者,眾佃共築修理,亦不得異言。歷約既舊,再為重新立約言明,凡自今以後,陂長自當勤力巡視水圳通流,不得懈怠;而眾佃亦當炤約所遵。此係兩 【第 1286 頁:版面影像】 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請帖約一紙,付執為炤。 一、議:每年每甲田出八斗六升;早季出四斗三升,晚季出四斗三升。 一、議:炤舊每年每甲田貼八斗六升,以為陂長辛勞之資。若陂圳被水沖壞,十工內者,陂長自築修理;或十工外者,作十份。 一、議:陂圳倘被水沖壞,炤田甲派工修理;一工不到者,罰銀二錢充公。 一、議:大小汴額炤汴通流,不許私挖汴底;捉獲者,罰戲一抬。 一、議:圳陂若毀壞,陂長傳單鳩集修理。 一、議:每年每甲田眾佃各備出早穀一石二斗,至六月收成之日,付陂長收去,以為辛勞之資,不得吱唔;違者,會眾共誅,或從官稟究。 一、議:土圳每年至年終,陂長自修理一次。 一、議:番仔圳若沖壞要修理,而陂長倘倩佃工,每工的工錢一百六十文,不得較寡。 一、議:每年每甲田各加貼出穀二斗四升,付陂長收交恆升。 一、議:番仔圳若被水仲崩,修有五十工外,作十份。 一、議:修理陂圳,限三日修理,至四日出水。 一、議:業主、通事每年出穀十石,以為陂長辛勞之資。所有佃戶水份諸務,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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