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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六 合約字

【第 1290 頁:版面影像】

第七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水戶鄭泉益,即鄭火,與眾佃戶等。緣火自本年一月,承買得曾益源,即曾瑞祥、曾再添于萃豐莊界內頂下新莊仔及烏樹林礐一帶埤圳石礐,永為己業,經將字內所買來歷,俱已呈稟在案。爰是即日備筵,邀請眾佃到場當面言明,凡屬曾益源界內水田,經已賣盡與鄭火承管,當日言約每田一甲,應水租穀四石四斗正納入。自此以後,歷年至早季收成之日,各佃戶自當在埕曬干,經風搧淨,炤例一齊付水戶鄭火僱工運迴,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拖延短欠升斗;倘有一二奸細藉詞不納,聽水戶將水截斷,稟官究治。至于埤陂石礐,水戶自當專用埤長巡視炤顧,使之通流灌溉,上承下接,各佃戶毋得恃強阻截,以致生端滋事。此係水戶、佃戶公同明議,永遠遵行,俱各喜悅,永無翻異,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為炤。

一、批明:即日言明,後日埤圳石礐倘被風雨損壞以及洪水沖崩,應修理至百工以內,水戶同埤長自行用力;倘至百工以外,眾佃戶自當同埤長協力幫助,以至周全,不得臨時推諉,聲明炤。

一、批明:即日言明,凡屬界內所有園可以成田者,自當從緊開築,毋得故意挨延,聲明,又炤。

【第 1291 頁:版面影像】

一、批明:即日言約,年間圳路填塞,凡大汴以下,係埤長一力開闢;至大汴以上,眾佃戶炤甲數分配,逐一闡清,不得藉詞挨延,以致滯礙不通,合該聲明,又炤。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年)四月日。

同立合約字水戶鄭泉益暨眾佃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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