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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1 頁:版面影像】 第七七簽舉陂長合約字 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人眾業主暨諸新社荳仔埔莊眾佃人等,茲因曾雲品辭退不當,併無新陂長向前可舉,今眾業佃公議,簽舉陳以成出首承當。應備出舊陂長底銀十三大元,呈交曾雲品收迴;隨踏明陂地,交付陳以成炤顧管掌,永為己業。緣新陂從花草林、石壁潭、九芎林透五塊厝犁頭山直落通流灌溉。竊謂水源為佃人之所關,亦業主之所賴者也,時議每年眾佃人每寸水應納水圳粟一斗五升,兼理粟五升,共每寸水應納粟二斗,約早晚季收成之日,曝干搧淨,付陳以成量清抵工費之資,不得挨延。此係兩願,各無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一、議:陂頭倘有被洪水沖壞,或五十工內者,陂長抵擋;五十工外者,即陂長傳單,鳩集眾佃開築;若一工不到者,罰銀二角,又炤。 【第 1292 頁:版面影像】 一、議:修理水汴枋開費銀若干,宜小租戶炤田甲開明,又炤。 一、議:陂頭倘有偷陂圳水捉獲者,賞銀四元,向陂長取領,聞眾公罰,又炤。 一、議:莊中倘有事務經投者,宜要查實情由,炤公辦理,不得推諉,又炤。 再批明:又開出佛銀十七元,共陂長底銀三十大元,又炤。 光緒十七年一月日。 代筆人鄭駕六 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人眾業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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