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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6 頁:版面影像】 甲、四六分田甲,不得刁難生端。其圳岸埤長應修理至林仔莊尾車路橋止,併連修橋,批炤。 一、批明:起斗之時,倘遇埤涵圳岸或有沖壞,看係何莊值鬮,應該停水,俟埤圳修完,將值鬮之莊起水輪流,不得異言生端。至林仔田一路小埤仔,定約高于田面一寸築汴。有積泥者,過鬮之時,即將積泥控去,不得恃強生端滋事;如有恃強不遵者,議以盜水同,罰戲金十二元充公,批炤。 一、批明:不論四六分,有不法田甲偷挖圳洞漏空,現獲者議罰戲一抬,給賞工資銀二元,批炤。 一、批明:逐年田甲該水穀田底一千三百四十石,要對佃人埕頭徵收,應先納水穀,後納大租。雙冬之田,有播早冬,不論田底水穀,早季埤長對佃先收一半,其四六分之田,不論林仔耕、下莊耕,水鬮不許移易上下,批炤。 一、批明:林仔莊田頭埤仔,原築造截塞住水,每致貽誤大埤,兼乏六分之水,茲議炤舊例,如遇洪水欲到,顧埤司阜通知林仔埤甲,將頭埤仔挖隙潟水,一免大埤之患,二救六分禾苗。此係依舊約例,四分田甲不得阻撓貽誤;若有挖隙,後日顧埤司阜自應趕緊築造,批炤。 一、批明:若埤務縱有不虞,大崩約天晴十六日,小崩約天晴六日,均應備料興工 【第 1297 頁:版面影像】 築造,不得挨延,批炤。 光緒十五年三月日。 代筆林首 頂中埤莊埤甲黃清忠 外管事黃克修 甲首黃宜居、徐阿諒 後溝仔莊埤甲黃老鴨 外管事黃莊恭 甲首黃抱儀、莊阿近 同立合約字人林仔莊埤甲黃彩 甲首黃不、張添 同立合約,四六分田甲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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