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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合約字(溫厝南埤)

【第 1298 頁:版面影像】

第八○合約字(溫厝南埤)

同立合約字人他里霧堡溫角莊黃根、新厝仔桿廖庚、枋橋莊劉秀交、烏瓦曾林、猴悶溝劉順,暨眾田甲等,為整修埤圳,申明規約事。緣我眾業戶田甲等,有公共竹頭角埤一口,灌溉溫厝角、猴悶溝等洋田園三十余甲,原遵大租業主王德興管築,徵收水穀。及光緒九年間,該埤圳被洪水損壞,王德興不能修築,甘願卸還眾田甲出藤陳聯輝管理。至二十年,聯輝退辭,僉議徐帆舍熟悉埤務,舉為埤匠,備資修築,通流灌溉,收徵水穀。訂限十年豐滿,聽徐帆舍退辭。眾情悅服,已歷八年。第因近年旱魃為災,埤圳泉水短少,爰再會議,具限四年,連上二年,計共六年,宜先整理埤圳堅固,申明約章,庶幾原流不竭,共歌大有之年。謹將會議規約五條,併立合約字四紙一樣,每莊各執一紙。其前立舊約字交埤匠收執,合併聲明,存炤,行。

一、批明:埤圳逐年應于正、二兩月間及早修築堅固。至風雨不順,沖崩埤圳,雨晴之時,趕緊興工,限十六日攔水入圳,小崩限十日攔水入圳,不得遲誤過期,批炤,行。

一、批明:逐年修築埤圳工料及巡圳等費,均埤匠自行支理,與田甲無干,合理批炤,行。

【第 1299 頁:版面影像】

一、批明:逐年每甲配納水穀八石,田底三石,冬底之日,經風煽淨,每石定天一百觔,在埕頭曝干經風煽淨。先納水穀,後納小租,不得違規短欠;如有短欠田底追討,批炤,行。

一、批明:限滿之日,水穀、田底穀二款應加減,宜再會議,該定立約為准,不得援例,批炤,行。

批明:所有埤寮、田園現時荒蕪耕種,合批明,再炤,行。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日。

代筆人洪省吾

同立約字人黃根外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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