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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1 頁:版面影像】 憑,至尾年依舊體交還;若無仍舊交還,四股埤匠等議備銀五百大元,交貼業佃,批炤,行。 一、議:埤地以及寮地田園倘或有人侵佔霸奪等情;如有此情,四股埤匠等立即傳單報知業主、田甲計較。其應用費銀,業主坐四分,田甲坐六分,就三百零五甲六分均攤,不得推諉,再炤,行。 一、議:四莊甲首,每甲首每年該新金銀粟五石,對埤匠量明,不許私對現佃短折盜收;違者,究革,批炤,行。 一、議:冬成收粟,埕頭交納清楚,不得藉端折銀拖欠,抗拒不納;如有拖欠抗拒不納者,任從四股埤匠同甲首牽牛抵完工本;若不遵者,通知業佃共同力辦,批炤,行。 一、議:四莊各汴費水粟穀,每甲首須當先期開具清單,送埤匠以便查核,不得扶同作弊,亂收貽害,再炤,行。 一、議:逐年四莊願約水粟,每石明定天平重一百零二觔為准,不得狡展,批炤,行。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清洗圳路者,係埤匠之事,不干田甲之事,批炤,行。 【第 1302 頁:版面影像】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及私圳小圳者,首至尾各佃人炤鬮序次輪流;如若越規亂搞亂掘,登投甲首埤匠議罰;若不遵者,通知眾佃扭交業主理辦,批炤,行。 一、議:寮內果子、竹木,交付四股埤匠掌理,各埤匠不得混行折取其竹木;寮內如要用者,通知各業主炤值估價,不得亂砍,批炤,行。 一、禁:大汴不准挖空、戽水、攔截、亂掘;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力工銀十二元。又四莊大汴及私小圳併各汴不准挖空、戽水、攔截、亂掘、亂搞;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一抬,力工銀四元。若不遵者,通知眾佃扭交業主理辦;依然不遵者,公同稟究,批炤,行。 一、議:每莊每股埤匠要水粟,逐年就于本莊甲首向收;若本莊不足股額,再向別莊收補,不得混行爭收,批明,再炤,行。 一、議:每莊或有橫逆之人不順理法,借端惹事,越約違規,仍就于本莊甲首、埤匠設法辨廉,庶免後禍,批炤,行。 一、議:四莊每甲田,光緒二十七年大租戶貼銀二元,小租戶貼銀三元,現佃貼十工。其銀作二期交付,至埤完成,一盡交清;若無交清者,埤匠先代借,至十月每元貼利四角五佔,母利共還清。現佃無貼工,埤匠先代倩,至十月每工貼粟二斗,不得拖欠,至光緒二十八年俱免貼出,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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