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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7 頁:版面影像】 第九六規約字 同立定規約字人圳主周陳記,佃人周必謨等,竊思事貴有定,斯無糊混之虞;物必有規,庶免口角之患。緣周陳記開闢霧裡薛陂圳以來,其田配食圳水者皆為吾佃,按甲配帶水份者務必均平。茲因佃人周必謨之田,前付周陳記等開作圳路經過,周陳記等撥出圳水四甲,付其通流灌溉,任從決放。奈時有旱潦,汴有高低,恐汴頂決水灌田,或遇水尾著番之日,未免有盈歛之殊。爰是周陳記等與佃人周必謨商議,就此四甲水鑿為二寸四方,挖空透田,日夜長流灌溉。自此定規,佃人不得擅自鋸闊,亦不得仍前決放;而過汴之水,乃得有常,著番之人,無慮不齊。此係公同妥議,至公無私,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定規約字一樣二紙,圳主、佃人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嘉慶二十四年六月日。 立定規約字人圳主周陳記 代筆人周生標 【第 1338 頁:版面影像】 佃人周必謨 在場人圳長周子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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