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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43 頁:版面影像】 第五典契字 立典契人蕭陳氏,有承夫瓦店一間,坐寧南坊,土名石坊腳,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厝後,南至藥店邊,北至巷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出典,先儘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宅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番頭銀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店即付交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為活。此店限典至三年終為滿,即聽典主備銀取贖;如典主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收稅為利。其店恐被風雨損壞,費用銀兩,三年內典主自出;三年外各對半均分。保此店果係陳氏承夫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陳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上手契在大厝,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番頭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干隆五十四年正月日。 立認稅字人蔡想官 為中人張氏 【第 1344 頁:版面影像】 立典契人蕭陳氏 知見人媳婦劉氏 代書陳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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